各县市区安监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岳市安监[2011]115号)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督查和职业健康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岳市安监函〔2012〕34号)安排,我局对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公司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健康监护情况调查,发现部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与法律规章要求差距较大,违法违规的问题还大量存在。为了全面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办法》、《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各企业务必做好如下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二、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对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一定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督促、指导劳动者按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保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我局将继续开展对相关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请有关企业将法律规章规定要上报的资料和此次市安监局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察觉缺陷的整改情况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科(市人大办公楼1513室)。